玉米购销合作协议书范文

发布时间: 2025-07-09 23:00:55

玉米购销合作协议书范文 1

甲方(供货单位):

乙方(购货单位):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模式

甲方负责收购散玉米,并烘干至乙方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根据当时港口市场价格制定甲方出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订收购合同,确定价格、数量、质量、日期。乙方确定出库运输方式。若乙方采取铁路运输方式,甲方负责将玉米倒运至铁路站台结算;乙方采取公路运输方式,甲方负责出库装车后结算。

第二条:玉米的数量、质量

1、玉米的数量:≥10万 (单位:吨)

2、玉米的质量(2等老标准):容重≥685g/L 霉变粒≤1.0% 杂质含量≤1.0%水分含量≤15.0%色泽、气味:正常

第三条:双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

1、将当地收购散玉米市场波动价格及时与乙方沟通;

2、每天将场地收购潮玉米及烘干后玉米数量通知乙方;

3、采取铁路运输方式,帮助协调铁路部门保证及时装车。采取公路运输方式,组织人力及时装车。

4、随时化验玉米质量,将化验单据提供乙方。

5、确定出库联系人,将出库车号、数量及时反馈乙方。

6、协议期间内不允许将烘干后玉米出售第三方。

7、提供乙方有效单据。

乙方:

1、根据当时港口价格及时确定出库价格通知机房。

2、根据烘干后玉米数量确定出库方式,保证运力。

3、组织好人力保证玉米到港后及时卸车,并单车化验质量,发现问题立即停止卸车反馈甲方征求处理意见。

4、确定接货联系人,根据甲方提供单据及时核对玉米数量、质量。

第四条:验收方法

1、按照国家制定的玉米检测标准,对甲乙双方所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测,如产生异议,可提交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2、甲方在接到乙方质量、数量异议后,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可提出书面异议,注明运输车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数量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玉米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协议纠纷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当时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协议执行期限

本协议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协议期

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

甲方(供货单位):

负责人:

乙方(购货单位):

负责人:

(公章) (公章) 2011年日月

玉米购销合作协议书范文 2

甲方(购货单位):

乙方(供货单位):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模式

乙方负责收购散玉米,并烘干至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甲方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制定收购价格,经双方确认,确定价格、数量、质量、日期。

第二条:玉米的数量、质量

1、玉米的数量:≥100 (单位:吨)

2、玉米的质量(2等老标准):容重≥685g/L 霉变粒≤1.0% 杂质含量≤1.0%水分含量≤14.0%色泽、气味:正常

第三条:双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

1、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时确定收购价格。

2、组织好人力保证玉米到货后及时卸车,并单车化验质量,发现问题立即停止卸车反馈乙方。

3、提供乙方有效单据,乙方凭单据结算。

乙方:

1、将当地收购散玉米市场波动价格及时与甲方沟通;

2、每天将场地收购潮玉米及烘干后玉米数量通知甲方;

3、随时化验玉米质量,将化验单据提供甲方。

4、协议期间内不允许将烘干后玉米出售第三方。

第四条:验收方法

1、按照国家制定的玉米检测标准,对甲乙双方所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测,如产生异议,可提交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2、甲方在接到乙方质量、数量异议后,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 (甲方说明不符合规定的数量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玉米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协议纠纷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当时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协议执行期限

本协议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协议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

甲方(购货单位):(公章) 乙方(供货单位):(公章) 负责人:负责人:

2011年月日

合同编号:201404001

签约时间:2014-4-7

签约地点:甲方办公室

供方:黑龙江神宇丰种业有限公司 需方:珲春宏达种子经销公司 开户行:工行锦江支行 开户行:农业银行珲春支行

帐 号:0903021719201164915 帐 号:0806012018201365312

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适用《合同法》签订并执行本合同。

1. 产品名称、数量、金额:

2. 质量标准及交货检验:质量符合国际(GB1353-2009)二等玉米

标准。容重≥680g∕1,水分≤15%,杂质≤1%,焦糊粒≤1%,不完善粒≤8%,无发热、虫蛀现象,色泽气味正常。

3. 交货地点:珲春宏达种子经销公司

4. 交货时间:2014年4月30日前,如遇不可抗拒力时间顺延。

5. 计重、包装:以双方实际交货数量为合同结算数量,散装。

6.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7. 合同有效期:至货款两清为止。

8. 合同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本合同执行过程

中适用不可抗拒力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9.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黑龙江省神宇丰种业有限公司 需方:珲春宏达种子经销公司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甲方:合同编号:XW201106026 乙方:签定时间:2011年06月26日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玉米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数量: 吨。(2010年收获的山东、河北自然晾晒玉米)

二、价格: 元/吨

三、金额:肆佰柒拾万元整。

四、交货时间:2011年月日前交货完毕。

五、质量:符合GB1353-2009二级品标准。其中,水分≤14%,霉变率≤1%,杂质≤1%,色泽、气味正常。

六、交货地点,方式:乙方厂区内交货。

七、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由甲方负担。

八、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以乙方厂内过磅、检斤为准。

九、包装标准:散粮出库。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乙方厂内两个工作日内结清所有货款。

十一、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十二、解决纠纷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话:

有效期限:2011年06月26日至2011年7月12日

合同编号:201009001

签约时间:2010-9-7

签约地点:大连 供方:桦甸市鹏达工贸有限公司

需方:厦门中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适用《合同法》签订并执行本合同。

1. 产品名称、数量、金额:

2. 质量标准及交货检验:质量符合国际(GB1353-2009)二等玉米标准。容重≥680g∕1,水分≤15%,杂质≤1%,焦糊粒≤1%,不完善粒≤8%,无发热、虫蛀现象,色泽气味正常。

3. 交货地点:大连北良港平仓交货。

4. 交货时间:2010年10月01日前,如遇不可抗拒力时间顺延。

5. 计重、包装:以双方实际交货数量为合同结算数量,散装。

6. 付款及期限:双方根据合同执行进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预付500万货款并于九月底前把货装完后三日内结清余款,供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7. 合同有效期:至货款两清为止。

8. 合同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适用不可抗拒力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9.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传真件有效。

供方:桦甸市鹏达工贸有限公司需方:厦门中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供方代表:供方代表:

传真:0411-82748001∕0432-66252088 传真:0592-58132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桦甸市支行

帐号:0802260119200036527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供方: 需方: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适用《合同法》签订并执行本合同。

1. 产品名称、数量、金额:

2. 质量标准及交货检验:质量符合国际(GB1353-2009)二等玉米

标准。容重≥680g∕1,水分≤15%,杂质≤1%,焦糊粒≤1%,不完善粒≤8%,无发热、虫蛀现象,色泽气味正常。

3. 交货地点:

4. 交货时间:2013年11月30日前,如遇不可抗拒力时间顺延。

5. 计重、包装:以双方实际交货数量为合同结算数量,散装。

6. 付款及期限:双方根据合同执行进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

日内预付80万货款并于交货时间前把货装完后三日内结清余款。

7. 供货方供货分三批次,第一批次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供货

不低于总数量的50%,第二批次应于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0月1日间,供货不低于余量的15%,第三批次应于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间,提供余量货品。

8. 合同有效期:至货款两清为止。

9. 合同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本合同执行过程

中适用不可抗拒力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10.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签字(盖章): 需方签字(盖章):

购粮方(简称甲方):王 军

销粮方(简称乙方):康 洪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玉米给甲方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购销粮食名称:2013年甘肃临河产玉米

三、质量标准:乙方从粮库发出的玉米,且是2013年甘肃产国标二级以上玉米,水份≤14.0%,杂质≤1.0%,不完善粒≤6%,生霉粒≤1%,无活虫,无掺假,过风过筛,色泽,气味正常。

四、包装标准及作价办法:散装。

五、结算方式:到站一车,结算一车。

六、合同有效期限:2014年6月10日前玉米全部抵达甲方指定地点,货款两清止。

七、违约责任:乙方不能因玉米涨价为由解除合同,违约方装承担400000元的违约金及违约责任。

八、玉米质量检测以甲方为主,若有异议三日通知对方,甲方拆样后并保留小样,检验结果出来后,若玉米水份>14%,超一扣二,水份>14.5%,乙方来人协商处理,生霉粒>1%,降等处理,生霉粒>2%乙方自行处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履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履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有玉米300万斤,卖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购销协议:

一、产品价格

玉米每斤1.12元,总计大写:叁佰叁拾陆万元整。(¥3360000)。

二、甲方必须保证玉米质量,臭籽、霉变不超百分之三。 按标包发货。甲方按乙方要求发到指定地点,运输费由乙方承担。如不符规定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三、付款方式: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付与甲方定金叁拾万元整,下欠款项甲方把货物运到乙方指定的地点后,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经法院仲裁解决。

五、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供方:

需方:安徽金寨仙芝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适用《合同法》签订并执行本合同。

1. 产品名称、数量、金额:

2. 质量标准及交货检验:质量符合灵芝种植所需的玉米标准。容重≥680g∕1,水分≤15%,杂质≤1%,不完善粒≤8%,无发热、虫蛀现象,色泽气味正常。

3. 交货地点:需方指定地点。

4. 交货时间: 年 月 日,如遇不可抗拒力时间顺延。

5. 计重、包装:以双方实际交货数量为合同结算数量,散装。

6. 付款及期限:双方根据合同执行进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货款。

7. 合同有效期:至货款两清为止。

8. 合同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适用不可抗拒力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9.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传真件有效。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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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供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自愿签定本同且共同遵守。

一、方式

甲方向乙方*办公用品及耗材,甲方可以任意选择订单或传真订方式,乙方应向甲方免费提供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二、价格条款

1、乙方应根据报价单(标)价格提供产品给甲方,按照报价单中所提出的达到一定采量后享受优惠价格执行。

2、每个月结束前______个工日内,乙方可对采清单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一次价格更新,个别产品价格调整浮动时即可进行更新(包括误报的错误价格)以面方式通知,预期通知将计为下一个月(个别产品除外)。

3、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格调整通知后______个工日内,给予最终确认(以面确认单为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确认单将视为已确认,更新价格确认即日起执行新的价格。

4、本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三、支付方式

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每个月结束前______个工日内,乙方需提供甲方本月所需产品对帐清单及发票,经甲方核实后,按实际货款付清。

2、甲方可选择用现金、支票或转帐的方式来支付乙方的货款,乙方结算人员需持加盖乙方公章的结算委托进行结算,甲方在未确认上门收款人员身份之前可拒绝付款。

四、交货方式

1、自本同生效之日起,一般送货时间为______个工日或以订单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采方有急用商品订单,则当日以最短时间针对甲方所订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特殊商品除外)。

2、货到甲方后,甲方按送货单内容收货,确认产品符要求后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月末结款时以验收单上产品数量价格为准,对于更换的产品需在验收单上注明,对于增加产品或价格有变动的产品,需另外填写验收单。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报价单中所规定之原厂产品,质量要符报价单中规定的标准,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同。

2、甲方未按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期______日应向乙方支付总货款_________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总价的_________。

3、乙方未规定送货,甲方有权退货。

六、同附则

1、本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同内容。

3、本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年,到期后若双方未面提出终止则同顺延,继续生效。

4、本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调解决,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争,应由双方自愿提交法律仲裁委员会给予解决。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企业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商一致,签订本同。

甲、乙双方经充分商,秉着公平公正高的原则,达成如下,以资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供应以下产品

产品名: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款:

二、产品质量

上述产品应符相关质量标准。

三、订货

乙方应于距所要求的最早交付日_____日前向甲方订货。甲方收到乙方订货单,应当以传真等面形式向甲方确认。

四、运输与包装

由甲方负责运输和包装,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甲方交货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应当于具备交付条件时及时通知乙方,并于乙方付款之日起五日内组织运输。乙方应当在送货单上签收。

六、产品检验

1、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仓库后,乙方于收货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检验,并将产品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约定的情况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予以更换或补齐数量。

2、乙方在两年内发现甲方出卖的产品存在隐蔽瑕疵,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要求更换或修复。

3、甲方出卖的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更换或修复。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采取以下第_____种方式于甲方向甲方支付货款:

1、乙方于订货时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的_____%为预付款,于甲方通知乙方可以交货时向甲方支付剩余价款。乙方以支票、电汇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就该预付款和剩余价款的支付分别向乙方开具发票。

2、乙方于甲方通知乙方可以交货时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乙方以支票、电汇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

八、不可抗力及风险承担

1、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凭有权*出具的证明,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时通知乙方,应当对乙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甲方在乙方仓库交付前由甲方承担,在乙方仓库交付后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的,如乙方同意收取,视为甲方完全履行同。如乙方认为不再需要*该产品,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的预付款。

2、甲方交付的产品的规格与约定不符的,应当负责调换;数量与约定不符的,对于多出的部分,乙方可以选择按价接收或者退还甲方,对缺少的部分,甲方应负责补齐或减少相应价款。

3、甲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与约定不符,乙方同意收货的,双方应当按质重*定价格。乙方不同意收货的,甲方应当更换。甲方不能更换的,应退还乙方支付的预付款。

4、乙方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日,按照迟延给付部分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十、同争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同中如发生争,应先商解决,商不成的,通过如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同生效

1、本同签订于______市______区,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2、双方基于本同订货的订货单、确认均具有法律效力。订货单、甲方确认的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企业供

货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货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第一条 经双方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为本同的附件;本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亦视为同附件。同附件与本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为本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关系的国营、供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同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商解决,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同()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货方(甲方)签章:____ 货方(乙方)签章:___

____年__月__日

4、企业供

__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站),以下简称需方;

__县__乡__村__村民,以下简称供方。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供、需双方充分商,特订立本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供方必须在一九____年____月以前(或__月__旬内)向需方交售___(农副产品)___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需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价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定),向供方计付货款。

3.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后按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____(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供、需双方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为验收的依据)

2.__(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供(需)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略)。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按同规定的时间送往___(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同规定的时间通知需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

2.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供方送货或供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需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__为验收地点。

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3.货款结算办法

供方交售的__(农副产品)经验收格后,需方应在____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供方支付货款。

第四条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交货数量少于同的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需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供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___%(1-20%的幅度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方自行处理,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___%(1-20%)的幅度的违约金。

2.供方如因违约自或因套取超加价款而不履行同时,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同部分货款总值_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的物资;供方违约自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

3.供方在交售____(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供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需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供方的包装不符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供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供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需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需方根据供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未征得需方同意,擅自改变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9.供方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提出的面异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处理(供需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供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五条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在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需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供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

4.需方未按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需方未按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供方交货日期得以顺延,需方并应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需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需方如向供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7.需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需方在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视为默认。

9.在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面质量异的,即视为默认符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或因其它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需方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供方应允许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第六条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供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商决定。

__(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同的变更与解除

1.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遇有《同法》第五章所列之一情况,要求变更或

转让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面形式由双方达成。未达成以前,

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转让同的建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2.供、需双方对属于国家统、派计划内产品的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对国家统、派计划外产品的同的变更或解除,由供、需双方商办理。同的变更或解除日期,以双方达成之日为准;需要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同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其它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供、需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同正本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同副本一式__份,交银行、乡*……各留存一份。

需方:__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站)__(公章)

代表人:__(职务:__)

开户银行:__

帐号:__

供方:__乡__村__(公章)

代表人:__(职务:__)

开户银行:__

帐号:__

__年__月__日订

5、企业供

供应商:

零售商:

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市商务局_年_月

使用说明

一、适用

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及便利店与供应商之间就商品进货事宜确立的同关系。

二、词语定义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同中下列词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商品: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建立商品买卖关系,零售商向供应商采商品并自行组织售,按照所采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向供应商进行结算的商业模式。

2、零售商:是指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3、供应商:是指与零售商建立商品买卖关系,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4、代理人:是指在本同履行过程中,有权代表供应商或零售商处理订货、验收、入库、售、退换货、结算等各个环节相关事宜的授权代表。

5、订货:是指本同有效期内,零售商按照本同约定的原则、流程和方式,向供应商订约定商品的活动。

6、促服务费用:是指本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因零售商提供各种形式的促服务所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售通道、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商品价款之外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给予的商品价格折扣。

7、对账: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就商品订货、入库、退货、库存、促服务费等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的行为。

8、对账日:是指供应商按照本同及订单约定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后,零售商所指定的某一类商品供应商有规律的核对账目的日期。双方对账日应当约定在结算周期期限届满之7日前。

9、结算:是指零售商根据对账后确定的从供应商处入商品的数量、金额、促费用等,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行为。

10、结算方式: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商确定的有规律的结账并支付货款的各种方式。

11、预付: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在供应商提供商品到货前,预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结算方式。

12、现结: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在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到货验收后,立即安排全额货款支付的结算方式。

13、现结间隔周期:指零售商收到商品至全额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此期限仅用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

14、月结: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按照约定月龄期间从供应商入商品的数量、金额,间隔一定周期后进行该月龄货款结算的方式。

15、月龄: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共同约定的按月结算中“月”的起止期限。

16、月结间隔周期:是指零售商开始从供应商处入商品的时间满足同约定的月龄后,至开始支付该月龄内入商品货款之间的期限。

17、滚动结算: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按照一定期限内从供应商处入商品的数量、金额不断滚动进行结算的方式。

18、滚动结算周期:是指零售商开始从供应商处入商品至第一次办理结算的期限,以后的结算依此周期滚动计算。

三、件及组成

1、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同的件如下:

(2)订商品清单

(3)双方代理人授权或撤换

(5)订单及订单确认

(6)商品价格变动

(7)商品交付或验收、入库

(8)商品退换货

9)商品对账

(10)商品样品及各种附随

(11)其他

2、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零售商之间有关商品、质量、包装等变更事项及违约行为确认的件视为本同的组成部分。

3、上述件形式不限于双方、通知、信函、传真等,包括零售商通过售库存微机网络管理系统打印的各种交易、对账记录。

北京市商品

甲方(供应商):乙方(零售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事宜商订立本同。本同可适用于乙方总部及其在北京行政区划围内开设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就签订及履行本同的授权为本同的附件),具体包括:。

一、订商品

1、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同附件一《商品清单》。

2、甲方在本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进口及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面通知对方,经对方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双方确认的调价日期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或样式说明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他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一中说明,同时向乙方*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代理人

1、本同代理人在其主管或被授权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件、单据,为双方签订、履行同的有效凭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以面形式提前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代理人的通知为本同附件二。

三、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小时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

(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2)电子邮件(3)传真(4)订货同(5)其他

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正规条形码、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如不能接受,应当在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实质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表示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同等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四、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

2、商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乙方,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起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人员在到货后及时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如乙方无法在到货后的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向甲方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4、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24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约定。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时间的限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甲方应当予以退换货。

质量异应当以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异后的10日内予以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五、商品促

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计划,以加速商品的周转和售。

2、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参加促活动,同时向乙方支付促服务费用或者以折扣等方式给予商品价格优惠。

3、双方应当就具体促方式、促期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商品折扣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服务为本附件三。

六、商品退换

1、双方在确定商品价格时,应当对商品退换、损耗问题予以充分考虑。甲方选择的退换货类型为:

(1)不接受退换货

(2)有条件的退换货

(3)在商品总价值%损耗围内可接受退换货

2、在选择“有条件的退换货”的前提下,为了保持乙方理库存,且有利于商品周转,双方同意:在第种条件时甲方同意更换商品:

(1)残、次品(2)滞、过季商品(3)其他:在第种条件时,甲方接受乙方退货:

(1)残、次品(2)滞、过季商品(3)其他: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内提出退换货。

3、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面退换货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后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面确认,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面确认后未在日内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a、降价处理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c、自行毁d、其他:)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对账与结算

1、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为:

(1)预付

(2)现结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现结间隔周期”)

(3)月结日(本同“月龄”的起始时间为:a、当月1日至末日b、当月日至次月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月结间隔周期”)

(4)滚动结算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滚动结算周期”)

(5)其他,具体定义为:。

2、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账日、结算方式或结算周期不同,可就具体商品的对账日、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另行制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3、采用第1款第(3)、(4)方式结算的,双方应当在本同中明确对账日。

按照商品的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对账日为每月日。乙方应当在该日的工时间内安排工人员同甲方业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对账时双方应当核对的原始单据包括:商品订单、甲方出具的送货/出库单、乙方出具的入库/验收单、退换货单据以及促费用单据。根据对账结果,乙方出具《商品对账单》(附件四)经双方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为结算依据。乙方逾期不予对账的,甲方可依据上述对账单据出具《商品对账单》,交乙方确认;乙方收到后3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的,视为认可《商品对账单》的内容。

4、乙方应当尽力建立顺利、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结算期满后,甲方可在约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持《商品对账单》及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要求乙方足额支付货款。

5、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

(1)现金(2)转账支票(3)电汇(4)

八、知识产权的保护

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专用权、著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九、反对商业贿赂

甲乙双方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对任何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均应共同予以抵制,同时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证据。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累计次迟延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同。

3、乙方未按照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1日,应当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3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同。

4、由于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同。

5、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甲方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甲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同。

十一、同的中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同,均应当提前30日以面形式通知对方,同自双方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2、任何应当先履行本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本同的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方依照上述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同。

3、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同,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存在本同第十条第2、3、4、5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

(2)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吊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他丧失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6)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经面提示后,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的。

4、同解除后的结算

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

商品的货款外,对于乙方已经收取的整个同期内的各种促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返还。乙方可留存该结算期内结算数额10%的货款为商品质量保证金,自同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则应当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用以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

十二、同期限

1、本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个月。

2、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应重新签订新的同;如未签订新的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同自动顺延1年。

十三、争解决方式

同项下发生的争,双方应当商解决;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

1、本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同附件为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3、本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

4、本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住所地: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税号:

盖章:盖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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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更新时间:2026-04-06 19: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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